易制毒化學品的“三六九等”
易制毒化學品可不是一個簡單的分類,它們被分成了三類,每一類都有自己的“職責”和“特點”。
第一類:這些可是制毒的“主力軍”,比如1-苯基-2-丙酮、麥角酸等,它們是制毒的主要原料,可以說是“毒源”中的“毒源”。
? 第二類:雖然沒有第一類那么“厲害”,但也是制毒的化學配劑,比如苯乙酸、三氯甲烷等,它們在制毒過程中起到了輔助作用。
? 第三類:這一類就更“溫和”一些了,但也屬于化學配劑,像甲苯、丙酮等,雖然危險性相對較低,但也需要嚴格管理。
購買易制毒試劑的“門檻”
想要購買易制毒試劑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那可是需要“過五關斬六將”。
? 第一類:無論是企業還是其他組織,都需要提交一系列證件,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嚴格審批,拿到購買許可證才能購買。而且,購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審批部門還不一樣,前者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后者是公安機關。
? 第二類和第三類:相對第一類來說,購買這兩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程序“友好”一些,只需要在購買前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即可。不過,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是不需要備案的,這算是一個小“福利”吧。
銷售易制毒試劑的“規矩”
查驗證件: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經營單位必須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還要留存復印件。如果發現有什么可疑情況,那可得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 建立臺賬:經營單位要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信息,而且這些記錄要保存2年備查。對于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還要在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二類和第三類則是30日內備案。
監督檢查的“嚴格模式”
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易制毒化學品時,可是毫不含糊。
現場查看:他們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甚至可以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
特別提醒:存放條件如果不達標,也是重點整改的方向。為了達到本質安全的效果,已經不再是簡簡單單幾個鐵皮柜子就解決的事情了。
? 收繳處理:對于依法收繳、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要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保管、回收或銷毀。特別是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那是必須銷毀的,絕不留情。
? 丟失報告:如果易制毒化學品出現丟失、被盜、被搶的情況,發案單位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相關部門。公安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會迅速行動,進行立案查處。
年度報告的“小任務”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每年3月31日前都要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情況。有條件的話,還可以和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經營情況,這可是一項長期的“小任務”哦。
易制毒試劑的管理雖然復雜,但這些法規要求都是為了確保實驗室的安全,防止這些特殊試劑流入非法渠道。所以,每一位實驗室工作者都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共同守護實驗室的安全防線。畢竟,安全無小事,易制毒試劑管理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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